补充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它是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一种补充,也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自愿缴纳的,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补充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它的提取原则和住房公积金基本相同,只要职工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就可以提取。职工要提取补充公积金的话,只要带上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去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即可。待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就会将职工缴存的公积金转至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上。各地关于补充公积金提取的规定存在差别,以上海市为例。
怎样才能提取公积金
职工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离休、退休的职工。完全丧失一定的劳动能力,并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境定居的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不是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或者就业于没有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并且就业于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纳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储备金。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成员的直系血亲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补充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纳入补充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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