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系指明知是已犯罪之人为其提供隐匿住处与财物,协助其潜逃逃避调查或伪造证据进行包庇之非法犯罪行为。
若在前述条件下,包庇者事前与罪犯有所勾结,则应视为共犯处理。
通常情况下,对于包庇罪的量刑,需全面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多方面因素。
如包庇的对象为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或者包庇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后果,那么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反之,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良好表现,则可能获得从轻乃至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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