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包庇之举,并不足以构成包庇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包庇罪指的是当事人明知对方是罪犯却仍为其提供藏身之处、财务支持,或者帮助其潜逃或伪造证据进行包庇的行为。
因此,若行为者对于他人的犯罪行径完全不知情,那么便无法满足“明知”这一必要的构成要素,故不能以包庇罪来加以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