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并积极包庇他人者,在法律领域内被视为包庇罪行的实施者。
包庇行为,即是指行为人为已明确知晓犯罪事实却仍为之提供藏身之处或财务支持,甚至进一步协助其逃匿或伪造证据以进行包庇的行为。
此种罪行无疑严重破坏了高度依赖公正与公平原则运行的司法机关规范的刑事诉讼秩序。
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要对是否成立包庇罪作出准确的判定,必须系统且全面地评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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