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不成立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缴出资后,方可设立公司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缴纳出资额,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缴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二,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出资的,公司应当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等,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瑕疵出资股东的有限权利具有法律依据。出资瑕疵可能导致股东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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