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权益法条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据此,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所不同的是,小股东如果想要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则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果公司15日内拒绝提供查询,则小股东有权利以股东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将会一边拖延诉讼时间,一边整理公司账目,而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待到小股东胜诉之时,控股股东的会计账目一般都已经重新整理,建议小股东引入司法审计,从中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重点审查控股股东是否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公司的资产至自己的名下,如控股股东从公司账户汇至自己账下或指示汇至某账下的资金是否有理由或合同支持,是否有担保借款等。
各国维护代理小股东权益的现状
自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诞生以来,各国均在为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不懈努力。由于少数股东不像多数股东那样总是在公司中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所以其利益总是暴露在控制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有可能受到控制股东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所作出的决策以及其它不正当交易的侵害。新公司法的出台,加大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力度,中小股东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境地有所改变,中小股东权利受到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可根据情况,有效运用下列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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