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之下,若刑事追诉期限已过,则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不会再遭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然会逃脱法律的制裁。
所谓刑事追诉时效,即为刑法明文规定的,针对犯罪分子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一旦此期限截止,便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免除。
然而,也有部分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
例如,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是国家安全机关已对此案展开立案调查或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件之后,犯罪分子若采取闪避、躲藏等方式逃避侦查或审判工作,那么便无法享受刑责期限的庇护。
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却未能依法予以立案处理的话,同样不受刑责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分子若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工作,将不受刑责期限的限制。
同时,被害人如能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处理,但却未予立案的,同样不受刑责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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