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情况人如下:
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原则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其征缴与保障水平同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3.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
4.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征缴
1.缴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生育保险费用不实行减免。
3.用人单位按月于每月20日以前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欠缴生育保险费,除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其间计划内生育、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的。除工资由工资发放中心发放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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