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宣告母亲为失踪人的案件。申请人小晓、小齐系被申请人吴巍的一对儿女,因吴巍离家外出六年未归,被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宣告其为失踪人。
申请人小晓、小齐诉称:其父于2014年2月26日病逝,其母吴巍在2009年离家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现下落不明,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吴巍失踪。
据了解,吴巍,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大河镇石牛村和平组30号。身份证号码522122198607064427,系小晓、小齐母亲。吴巍于2009年外出后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5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吴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巍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巍自2009年外出后至今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小晓、小齐作为吴巍的子女,现申请宣告吴巍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法院遂依法判决宣告吴巍为失踪人;指定张胜(小晓、小齐祖父)为失踪人吴巍的财产代管人。
(人物名为化名)
全文5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