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对于设在上述地区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兼营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或者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应从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相应的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如果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并无生产性业务,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有多大,均不能享受上述免、减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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