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8-12 10:30:47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区别有三点,分别是:

1、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3、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排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人事代理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劳动合同派遣合同之间的区别有:

1、合同性质不同。派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派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派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派遣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派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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