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地广人稀,国土面积占世界第一位,但土地问题却是俄罗斯历来所有发展阶段的主要难题。1861年沙皇尼古拉二世解放农奴法令、1905年-1907年斯托雷平改革、1917年十月革命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后颁布的土地法令、1922年俄罗斯土地法典、1991年土地法典等是俄罗斯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都对土地所有权做出了重要规定。20世纪发生的两次重大的所有权变革:一次是从私有到公有,另一次是从公有回到私有特别引人注目。
一、20世纪20年代:土地从私有到公有
(一)俄罗斯土地私有权的历史
俄罗斯的土地归私人所有有着悠久的历史。俄罗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体的时候,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两种形式。农村公社,公社的森林、牧场、水源、荒地等为公有,耕地则家庭分配使用。封建时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现为沙皇领地、世袭领地和奖功份地三种所有权形式。世袭的领地可以出让、买卖和交换。奖功份地是俄罗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继承、换取世袭领地。﹝1﹞
15世纪到17世纪乡的农民可以相当自由地处分自己的开垦地:买卖、租赁、抵押和互换,这说明当时的农民对自己开垦的荒地可以比较充分地行使权利。18世纪下叶,俄罗斯国家对土地私有有更为深刻地认识,认为被开垦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属于国家更能够带来益处,因此,国家做好准备,以牺牲数千万亩国家的土地进行总测量,以消灭地界的争议和冲突。﹝2﹞可见,整个封建时期以土地私人所有权为主,尤其是18世纪下叶对土地私人所有权有相当明确地认识,甚至不惜牺牲国家的土地作为争议地边界的补偿。而此时,我国正处于漫长的封建社会,奉行的土地政策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的一切财产都是皇帝的,包括土地。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土地私人所有权能更好的利用土地。
1835年**兰斯基主持制定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对土地所有权给与很大关注。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巩固,但在转让方面有很大的限制。农民被禁止离开村-社,虽然加强了土地份额的私人所有,但却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1861年农奴改革时,农民拥有土地永久使用权,地主拥有所有权,农民向地主提供劳役或租金,只有按照规定的价格赎买后,农民才能成为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但十年内不允许转让。村-社制度使俄罗斯的行政体制与村-社土地占有形式产生密切联系。村-社土地占有意味着每一个成员平等参加公社事务和使用土地的机会,如果农民迁移到其他的地方,就丧失了村-社土地和经营地的占有权,无偿地将自己的土地留给了村-社,没有任何补偿。这与我国现行的集体所有制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成员能平等参加集体的事务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员在离开的时候大有不同规定。村-社土地占有制度的特点是,农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出让给其他人。这就使得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任何脱离原来居住地的迁移,在没有新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都意味着基本生存条件的丧失。而中国集体土地所有制成员只有进入设区的市才丧失农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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