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购买房屋的定金在特定条件下可予以退还,然而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要求的特定情形。
具体来说,下列两种情形符合退还定金的原则:
首先是若开发商不具备销售资格,那么依法定理由,购房定金应得退还;
其次如果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就合同中的条款无法达成共识,进而导致合同未能成功签署,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定金也理应得到退还。
此外,如果卖家以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并以此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但基于双方皆不可归咎之事由,最终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制订,那么卖家同样需要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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