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失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登记失业的不提供)、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及以下材料:
(1)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6)农村户籍劳动力凭相关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二、民法典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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