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赠予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有继承权吗
按照我国《民法典》中的法条明文规定,若父母在生前已然将房产完整转让予某一子女,那该房屋的所有权便已顺理成章地由这一指定子女继承,其余子女并无权干预或分享。
以下是详细解释:首先,老年人在世时对其名下房产所做的处置乃是基本人权,不容他人干涉;其次,遗产并无共享之说。
若子女与父母均尚在人间,且房屋最初登记于老人名下,但房产转让行为却发生在老夫妇中某一方离世之后,则可提起诉讼,主张该房产为父母共有的财产,如此一来,其中一位老人单方面指定某一子女仅能处理其所持有的份额,至于剩余部分,其他子女有权提出异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遗赠需要办理继承权吗
遗赠作为一种财产处理手段,并不包含在继承的范畴之中;反之,遗嘱继承则是继承的主要类型之一。
所谓的遗赠,乃是指公民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并在其离世后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民事行为。
在此过程中,立下遗嘱的公民即被称为遗赠人,而接受遗赠的自然人则被称为受遗赠人。
尽管遗赠与遗嘱继承皆是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财产,且两者在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然而它们之间的差异却是显而易见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6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