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确说明,即便在夫妻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子女仍具有遗产继承权。无论子女是交由哪一方父母进行监护抚养,代表着亲情纽带的存在是不会随着这一他的身份有所改变的。因此,尽管在离婚过后,原先协同生活的男女双方不再扮演配偶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中的任何一位能继承彼此的遗产。然而,对于子女而言,他们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是无法通过离婚来解除的。这正是为什么站在被抚养者立场的子女仍有资格作为对方遗产的传承人。
据了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继承关系可能面临多种复杂情形。具体说来,亲生父母以及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无论离婚父母是否曾给予子女实质性的关爱与扶助,都不应影响到他们的子女享有的继承权利。至于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当养父或养母与订立抚养协议的一方父母离婚,子女被移交至该方单独照顾抚养时,如果养父或养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这将使得其与原养子女间的亲属关系被解除,进而导致双方对遗产的互相继承权也随之丧失。最后,若是续父母及子女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在继父母离婚且子女只有继父母一方扶养的情况下,继父母未能继续承担相应抚养责任使得原来的抚养关系中止,也会造成互相对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此外,若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续父母,在十几年如一日的漫长时间里,细心呵护并将养子女或续子女逐步培养成成熟独立的成年人,或者帮助他们接近成年或是保证他们能够自食其力,那么即使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续父母在此之后选择离婚,也不会影响他们之间稳固的收养关系或抚养关系,同时这也不影响他们对该子女的相互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第1127条法规规定,对于那些与续父母拥有抚养关系的续子女来说,他们是有权继承续父母遗产的。原因在于他们与续父母之间已经形成了如同婚生子女一般的拟制血缘关系。换言之,这些续子女不仅可以像婚生子女那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还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范畴内,抚养关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若继父母为原继子女期间未成年的阶段提供了经济以及物质援助;其次,在精神层面,照顾并引导原继子女;第三,若原继子女生病或体弱多病,继父母需负有抚养照护的责任;最后,若原继子女生意兴隆,回报继父母也是其应尽的道德义务。
总之,只要公正在,正义就在,法律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武器。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团体,均应当遵守法律,保证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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