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女士与丈夫赵先生在2009年4月协议离婚,孩子由赵先生抚养,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将房屋产权变更到了张女士个人名下。同年8月,赵先生因经商急需资金,便以孩子入学为由,从张女士处骗取房产证和户口本。后又向银行及房地产管理部门隐瞒了其与张女士离婚的事实,找人冒充张女士签名,以夫妻名义向银行借款60万元人民币,并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0年9月,张女士打算将自己的房屋出售,她才想起向前夫赵先生索要房产证,继而得知赵先生找人冒用她的签名,向银行套取贷款,并将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现张女士向律师咨询,可否要求前夫赵先生、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抵押登记,并返还房产证?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本案中的房屋抵押登记,就是银行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但由于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系张女士的前夫赵先生找人冒用她的签名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也是赵先生通过欺骗的方式办理的,因此,无论借款合同,还是以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均不是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张女士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合同无效的方式,解决撤销抵押登记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直接申请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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