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什么
时间:2023-04-05 15:52:25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一、转让房产时需要登记吗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登记才产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公示方式,只有公示了才产生物权变更。

若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但是房地产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房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房屋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交换合同、抵债合同和赠与合同,这些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七、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房地产交付日期;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交换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交换的价格差额;房地产抵债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抵冲的债务及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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