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一、转让房产时需要登记吗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不动产的转让必须登记才产生效力,登记是不动产公示方式,只有公示了才产生物权变更。
若不登记,房屋转让无效,但是房地产转让合同仍然有效,但合同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房产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房屋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交换合同、抵债合同和赠与合同,这些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所有权性质;
四、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五、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七、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房地产交付日期;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交换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交换的价格差额;房地产抵债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抵冲的债务及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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