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90天可不可以顺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的有效期是可以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顺延的,但顺延也有相关时限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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