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个项目均因有效期问题而招标失败,使笔者想对投标有效期问题做一讨论。
案例一,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60天,而有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该投标文件自然被作废标处理,因为投标人数总共只有3个,导致该项目有效标不足3家而使本次招标失败。案例二,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天,另外还规定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投标人必须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在该项目中有2个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在评标时已过有效期(在投标时尚在有效期内)。因为投标人总共只有4个,故该项目又招标失败了。
对案例一应该没什么歧义,专家一致认为,既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有效期为60天,而投标人只承诺30
天,作废标处理是没有问题的,虽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得最好(方案好、价格优),但只能按规定办
。
问题是对案例二,专家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评标时证书已过有效期,但其投标时在有效期内,而且证书的更换是有时间周期,会产生一个真空期,故应认可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对此,其中一位专家还根据他的切身体会来加以说明:他所在单位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也发某种认证证书,他们的做法是在证书有效期到期日才开始受理换证、复审手续,而复审、制证均有一个时间周期,所以产生真空期是肯定的。
关于投标有效期问题,2003年7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第28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投标文件中相关证书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但从文字描述上还是可以这样理解的。既然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当然对其各种证明文件也应在有效期内。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投标有效期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虽然笔者认为有效期计算应为投标截止日起至合同签定日止,不认可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的描述,但笔者认为其后半句话讲得非常明白——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因此,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务必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看清招标公告中关于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因为此要求是本项目的必要条件,要参与投标必须全部满足;二是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所有要求,并将所需材料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并且保证所有证书有效期均在投标有效期内,否则造成废标,浪费招投标各方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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