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责任主要有
(一)、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责任。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二)、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四)、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五)、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
(二)、因果关系。
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三)、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
(四)、过错。
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但是,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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