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3-03-05 16:41:10 2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归责原则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举证责任不同

(4)免责条款不同

(5)责任形式不同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各不相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在过错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的,加害人否认,应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时,应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

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行为人虽不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在于: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民事责任不需要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赔偿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二、机动车无过错是否也要担责

道路交通事侵权责任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过错,也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事故是对方故意行为引起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免责。

三、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2、两者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4、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5、两者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6、两者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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