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制定过程中,遗嘱人享有修改原定遗嘱的权利。
但是,这一行为仅能由遗嘱人本身亲自完成,不得由其他任何社会团体或个人擅自代行。
因为,这些人没有权力更改遗嘱人所设下的遗嘱,他们同样无法代表遗嘱人去执行遗嘱变更。
更为重要的是,遗嘱变更的内容务必要合乎法规。
无论遗嘱变更的具体事宜涉及到哪方面的内容,都必须满足且仅仅满足国家法律的规定,才能拥有法律效力。
此外,变更遗嘱的方式亦应保持合法性。
在拟定代书遗嘱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有两位及以上的当场见证人在场观察整个过程;
其次,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为委托书写人,负责呈现遗嘱的全部内容;
再次,遗嘱上必须清晰地注明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书写人、其他见证人以及遗嘱人必须各自签署自己的名字,以示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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