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好。书面形式的遗嘱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如果遗嘱人不识字或不能书写,可以委托他人代写,这种遗嘱叫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时间、地点,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或盖章(按手印亦可)。
遗嘱人也可以用语言的形式立遗嘱。语言方式的遗嘱也有两种: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应当在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开始录音。录音开始后,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各自说出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遗嘱时,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为防止遗嘱人死亡后发生遗嘱真伪难辨的纠纷,遗嘱人可以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公正遗嘱在五种形式的遗嘱中,法律效力最高。
遗嘱一般要具体表明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2)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等都要一一列清。
(3)指明由哪个或哪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以及各自继承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如有遗赠,指明受遗赠人和遗赠的财产。
(4)若遗嘱要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履行某项义务的,指明义务的内容和应履行义务的人。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等具体情况。
(5)遗嘱制作份数及保存遗嘱的人的姓名、性别等具体情况。
(6)遗嘱人、见证人及代书人亲自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遗嘱的年、月、日。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当继承开始后,若发现立有数份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时间的先后,确定最后一份有效,其他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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