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由哪个司法机关管理?
时间:2023-09-08 14:40:16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可以分为债务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和债务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三种管辖方式。对于级别管辖,基层、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具有不同的管辖权。此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并将认为需要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破产案件的管辖,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种:

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1.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债务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地 域 管 辖

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涉及到法律中的重要原则——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有所体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也存在一些灵活性。例如,如果债务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位于一个省,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协议,约定了由哪个法院管辖,则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处理。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跨境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案件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辖。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专属管辖原则,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但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给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依法处理一些复杂情况。

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复杂多样,需要遵循专属管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情况灵活运用管辖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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