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哪些情形检察院要提纠正意见
时间:2023-06-24 17:37:32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2)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4)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5)其他违法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五条

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多少天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天数是3天,当然出现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刑事拘留的天数可能变成14天。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跨越市县犯罪的,由于其流动性很强,给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增加了不少难度,所以此时最长天数可以达到37天。

对于拘留的决定,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可以自行决定,因为公安机关会负责拘留的执行。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检察院也可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拘留。通常情况下,拘留都是需要拘留证的,但是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不要拘留证,即来不及批准制作拘留证,当场便需要即相关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的。

通常情况下,当决定对犯规嫌疑人实施拘留时,就应当直接送往看守所,然后在看守所进行审问相关犯罪。当然因为其他事情的需要,暂时来不及在看守所审问的,可以暂时在看守所外继续短暂审问,但应当在24小时内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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