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对看守所羁押期限管理活动监督的情形包括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非羁押诉讼的含义是什么
1、非羁押诉讼,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2、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2)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3)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4)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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