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内容如下:
(1)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7)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一、审查起诉的概述
其主要内容是:对移送审查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复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对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而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进行复议、复核。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工作,也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它对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提起公诉,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子到了公诉科应当如何处理
案件到公诉科后检察机关审查公安部门移送公诉的案件材料后,认为事实清楚,符合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受理。公诉部门的职责如下:
1、审查公安机关、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和上级法院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2、监督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3、认定和起诉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犯和漏犯;
4、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5、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者普通程序简单审理的意见;
6、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监督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全文9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