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看守所提出改正意见的情形
时间:2023-05-31 20:12:43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659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羁押在看守所服刑;

(二)对犯罪分子和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混合、混合教学;

(三)其他违法情形。

拘留所的拘留过程。再审案件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由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人民法院起诉状予以羁押。

在拘留所拘留罪犯前,医生应对罪犯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罪犯健康检查表”。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拘留,拘留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对羁押后发现不应当羁押的,要求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看守所羁押罪犯时,看守所民警必须严格检查其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狱。

对在押人员进行讯问,填写在押人员登记表。

拘留囚犯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女性罪犯的体格检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告知被羁押人有权依法进行辩护、上诉、检举和起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不决定停止行使表决权的,可以行使表决权。同时,还应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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