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优先原则。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2、协议探望是提起探望权诉讼的前置程序。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3、行使探望权的保证。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子女探视权是不是有规定时间
子女探视权没有规定时间。探视权的标准: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二、民法典如何变更探视权
探视权是法定的,是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法定权利。在行使探视权时若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等有影响的,抚养一方可以就行使探视权一方的行为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制止、限制等,探视权的探视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但探视权却不存在变更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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