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先生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时。张先生又将购得的房屋出售给李先生,赚取差价。由于限购新政的出台,张先生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王先生与李先生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连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分担?
本律师实务:
王先生与李先生的买卖合同真实,指向标的物虽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然有效。
对于解除合同的责任,因王先生与李先生在订立合同时均应当预见到没有产权证的转让可以存在的风险,造成无法转让的后果,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只返还定金,对于李先生的其他损失,没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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