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尚玉:我是一家电器设备公司的库管员,入职已经4年2个月。我的劳动合同是2015年12月31日到期,但近日人事部却让我们大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字前我仔细看了一下,发现合同上面的公司由现在的单位改成了一家我们谁都没听说过的劳动服务公司。公司解释,这家公司也是我们老板投资开的,新合同除了主体变更外其他没有变化,并说谁不签就算自动离职。请问:我有权不签这个劳动合同吗?
安慧敏:您有权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第一个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构成建立新的合同,所以针对第一个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而非视为您本人自动离职。根据您的描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您描述的工作期限,您可以要求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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