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可向高新区财政申请不超过已交所得税额50%的财政扶持款。以上优惠期满后,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可按其高新技术产品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款。
2、对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级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可按其产品新增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和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款。
3、在高新区注册的新办企业,凡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可向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款。
4、在高新区规划区域内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在批准还贷期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可由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财政扶持款,专项用于项目还贷。
5、对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经济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年终考核后可视企业完成税收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后,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6、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高新技术项目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风险投资进行扶持。
7、凡进入工业园的生产性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指标的考评,可以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免收一切行政规费。
8、凡在高新区企业任职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给予入户。凡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一次性分别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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