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的确定: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倾销;其他。
价格垄断违法行为有哪些形式吗?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第十三条)。虽然反垄断法没有明确指出价格垄断协议的概念,但包含这一内容(下同)。
3、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垄断协议。
4、经营者与交易相地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订定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6、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底价购买商品。
7、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8、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实行差别待遇。
9、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价格垄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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