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是控制市场价格,以限制或阻碍竞争的行为,是反垄断法禁止之首。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价格垄断形态:
(1)行政性价格垄断。行政性价格垄断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政府出于管理公用事业、公益事业的需要,以及由于产品自然垄断性质,为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对价格进行管制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非法的行政性价格垄断指的是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违反《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控制价格,排斥、限制、妨碍、消除经营者之间的合法竞争的行为。这种非法行政性价格垄断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期的产物,带有明显的体制特征,只要地区封锁、市场壁垒的垄断不被彻底打破,行政性价格垄断就会有其生存的空间。
当前,我国存在的非法行政性价格垄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带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价格垄断。即由地方政府出面,通过价格手段排斥外地商品的进入,限制本地商品的输出。二是国家垄断行业(如公用事业)的经营者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如烟草、食盐)的经营者或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如金融、保险等)的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以外,擅自价外加价,巧立明目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价格垄断行为。三是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行政机关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拥有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凭借其特殊地位和权力,通过价格活动限制市场竞争,牟取垄断利润的价格垄断行为。
(2)经济性价格垄断。经济性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或企业集团运用经济力量通过价格手段排斥、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我国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主要有两类:
①联合控制价格行为。一般分为横向固定价格行为和纵向固定价格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有合同、协议、决议和协同行为等方式。横向固定价格行为,是指处于垄断地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避免价格竞争,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实行价格联盟,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横向固定价格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最为常见,近几年来发生的彩管企业价格联盟、彩电企业价格联盟、农用车行业自律价等都是典型的横向固定价格行为。
纵向固定价格行为又称垂直固定价格行为或者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它是指生产企业(供应商)在向销售商(包括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要求它们必须按照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无论是固定最高转售价格还是固定最低转售价格,都剥夺了销售商的自由定价权,使它们无法根据各自所面临的竞争状况以及成本结构来制定商品的销售价格,消除了同一商品的不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
②滥用市场优势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市场优势是经营者对相关市场的垄断状态,对垄断状态本身,法律一般并不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反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则属于法律禁止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判定主要基于两点:一是价格垄断的行为主体必须是支配企业,这是因为现实中非支配企业妄图操纵市场价格的企图是难以实现的,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也十分微弱,而只有真正具备市场优势的企业实施的操纵市场价格行为才具有较强的反竞争性。二是支配企业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因此,行为的结果将直接导致市场竞争的削弱,使竞争机制不能发挥正常的作用,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滥用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主要表现为价格歧视行为和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行为是指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限制或阻碍价格竞争。价格歧视可以是指经营者对不同顾客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并影响了竞争对手销售量的行为;也可以是指上游产品的经营者对下游产品的经营者实行不同的价格。从而影响了下游产品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行为。掠夺性定价也即低价倾销,是指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限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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