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重新选定或指定后的仲裁程序有哪些
时间:2023-03-05 21:22:03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预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机构仲裁,没有临时仲裁,所以仲裁员都是列入仲裁员名册的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社会声望的人,除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外,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原因主要是因病、事假确实不能出庭。仲裁员接受仲裁案件后,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辞去自己的职务。

根据我国《仲裁法》,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根据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可以重新进行。仲裁程序在两种情况下重新进行:

一是当事人提出请求后,仲裁庭作出同意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决定;

二是仲裁庭自行决定。这样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贯彻了当事人自愿的仲裁原则,又赋予仲裁庭决定权,保证仲裁庭顺利进行仲裁。

一、公司以私人账户发工资是否可以仲裁

公司以私人账户发工资可以仲裁。因为属于劳动者所发生的一些争议,是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来进行一定的规制处理的,仲裁委是可以认定即使是个人账户支付的工资,同样可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的流程一般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

2、组织仲裁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4、作出裁决。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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