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上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获得补偿
日前,怀柔法院审结原告北京联合金剑营销公司与被告吴丹劳动争议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丹提出反诉。法院判决反诉被告北京联合金剑营销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吴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1万余元。
被告吴丹于2004年5月16日开始到原告处工作。9月1日,被告在乘坐同事驾驶的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5年3月7日,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所受伤为工伤。6月7日,吴丹申诉至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本案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调解双方就工资问题达成了协议。2006年7月27日,怀柔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的工伤等级为8级。10月17日,吴丹就工伤待遇问题再次申诉至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原告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撤消怀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乘坐同事驾驶的机动车辆在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工伤认定程序被确认为工伤后,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故判决反诉被告北京联合金剑营销公司给付反诉原告吴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1万余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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