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三期女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女职工“三期”违纪一样遭辞退
核心内容: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手续,否则,职工不上班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仍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烟台某服装加工企业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孩子太小,向公司两次续假。在第二次请假未被批准的情况下,她无故不上班,因而被公司解除合同。日前,该职工申诉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未得到支持。
基本案情
小曾在某出口服装加工企业工作。去年10月,小曾分娩,产假期满后因孩子太小,她向公司请假1个月,公司准假。1个月后,小曾还想继续请假,但是公司没有批准,并要求她立即回公司上班。小曾没有回公司上班。20天后,公司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曾以处于哺乳期为由为自己辩解。
仲裁委意见
职工请假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手续,否则,职工不上班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理;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仍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有严重违反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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