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请注意以下关于购房及退房相关事项的阐述。首先,若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想要退房,其可以通过挂号信、电子传真的方式或者直接打电话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表达。然而,除非由于房地产开发商自身的行为过错导致消费者产生退房意愿,否则,退房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都应该由房地产开发商来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以及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等。另外,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退房的赔偿标准,那么就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但是,如果合同中的赔偿标准无法完全弥补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额外的赔偿。反之,如果是因为消费者的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或者是因为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存在分歧而导致的退房情况,则房地产开发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其次,当消费者提出退房请求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全额退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还需要负责为消费者办理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在此期间,如果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代消费者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的本金和利息。
最后,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消费者发出退房通知后,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消费者,并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完成上述操作,从消费者发出退房通知的第16天开始,直到消费者收到全部购房款项为止,房地产开发商每日需向消费者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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