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负责。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工程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负责。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工程保修期满后,维修资金由谁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程保修期满后,维修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保修期满后,住宅类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负责。保修期满后,除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外的维修,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或第三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一般由业主自己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程保修期满后,维修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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