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完整、连续的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学诊断结论、手术记录及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如X片、CT片、病理报告、心电图、B超、彩超、眼科检查)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应加盖医院医务部门的公章。
(4)精神病:应提交以精神方面疾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需有3至5年的精神病史,并提供相关的原始病历资料。
(5)职业病患者应当提交省、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因病或者非因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提交个人申请及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填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程度鉴定表
办理流程:
(1)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辅助检查,检查结论与鉴定材料由指定医疗机构转交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
(2)要求被鉴定人补齐资料或需进一步检查的,被鉴定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补齐资料或者进行检查、治疗;被鉴定人未按规定时间补齐资料或者进行检查、治疗的,视为放弃本次鉴定。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他申请人。
全文6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