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时,对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检查应注意: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价款,要特别注意纳税人利用收取价外费用,减少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销售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销售额。纳税人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作价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应纳消费税额时,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实际移送使用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检查时要防止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计算消费品,或者通过少计算组成计税价格以及应计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偷逃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检查时,应注意纳税人的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在确定为属于委托加工后,要核定其确定的组成的计税价格是否正确,是否在其组成应税价格中只有材料成本或者加工费,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否完整。
组成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并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或者提供的材料成本不实时,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材料成本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全部费用。检查时应注意代垫的辅助材料是否计入,是否将此费用作为销售材料或者其他方式转移。
(4)进口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海关核定的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检查时应注意关税完税价格的正确确定,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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