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生产多种酒类产品,其每一种产品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酒类产品的销售额。
2.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酒类产品组成成套装礼品酒出售,是如何纳税的。
3.将酒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换取生产资料等方面是否纳税,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4.随同酒作价销售的包装物是否按规定纳税。自1995年6月1日起,纳税人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将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酒类产品销售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及时申报纳税。
5.纳税人委托加工的酒或酒精是否已由受托方按规定如实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未代收代缴,是否按规定补缴了税款。
6.纳税人2001年5月1日前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酒、酒精连续生产酒类产品,可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酒精已缴纳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抵扣范围的情况,抵扣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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