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国税流二[1997]3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对列入重点管理名单的企业,各地要将1996年度及今年第一季度计税价格执行情况及意见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对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酒类产品要按管理体制和权限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附件:加强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要求,促进公平竞争,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护消费税税基,现就酒类产品消费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酒类产品计税价格的管理
1、管理范围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酒及酒精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凡与酒类产品经销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均纳入重点管理范围之内。
2、管理内容
酒及酒精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企业的酒及酒精的计税价格。
关联企业是指与酒及酒精生产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
与酒及酒精生产企业相关联的酒类产品经销单位,必须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即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进行注册,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按经销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
3、管理办法
建立《酒类产品计税价格季报表》(样表附后)报送制度,由列入重点管理名单(附后)的酒及酒精生产企业按季分别向省、市(地)、县三级国税部门同时报送。成立集团公司的,由集团公司填报,其他由生产企业直接填报。
对企业报送的《酒类产品计税价格季报表》,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审查。凡确认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消费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管理权限,重新进行核价。粮食酒计税价格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薯类酒、其他酒及酒精计税价格报省国税局核定。计税价格核定后,一般情况一年不变。
4、监督与检查
各级国税部门对酒类产品计税价格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与检查,督促企业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资料,发现有弄虚作假上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每年要对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局适时抽查验收,保证国家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酒及酒精生产企业价外费用的管理
根据消费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都要按规定缴纳消费税。酒及酒精生产企业从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等属于价外费用性质的收入,按规定都要征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酒及酒精生产企业价外费用的管理,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并补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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