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报送资料】
(1)卷烟生产企业应报送: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次年1月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
(2)批发卷烟的消费税纳税人应报送: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3份(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31日)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3份。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
(3)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5)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6)《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或《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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