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征收范围的稽查。纳税人在征收范围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有:
(1)将汽油、柴油作为非应税油品申报。油品生产企业,除了生产汽油、柴油外还生产其他成品油,纳税人有可能因工作失误将汽油、柴油作为非应税油品申报,也有些纳税人故意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偷税,如将汽油在发票上开成溶剂油等。
(2)非标号油品不纳税。有些小型炼油厂、加油站、石油公司将购入的石脑油等油品渗入90#汽油混合成70#非标准汽油而不按税法规定纳税;有些企业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购入废油进一步加工炼制为汽油、柴油,将其称为合成油、混合油等等,不申报缴纳消费税。
其稽查方法是:可以查看企业已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及销售价格,发现疑点。如果企业开具的发票上反映的购货单位是加油站、燃料公司、石油公司等,而产品名称不是汽油、柴油,销售价格却与汽油、柴油的销售价格基本相符,就有可能有偷逃消费税的重大嫌疑。然后再进一步稽查产成品及产品销售收入等账户,必要时,查看企业成品仓库的原始入库、出库记录,也可以去购货方进行调查,查看购货方的库存商品账及购货方的原始入库记录。
2.自产自用的稽查。石油化工企业,其规模都很大,拥有大量的交通工具,每年要消耗大量的汽油、柴油,企业一般设有内部加油站,专为企业内部车辆加油。应去企业内部加油站核实油品耗用的实际数量,再与企业纳税申报核对,看是否一致;也可以从内部加油站的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科目)的对应关系中发现疑点。如果企业作了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内部银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或者
借: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则可以判定企业自用油品缴纳了消费税。如果企业作了以下的分录:
借:产品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
贷:产成品
就有可能存在自产自用油品未纳税的情况。
有些大中型石化企业,生产的汽油、柴油主要用途不是对外销售,而是作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用自产汽油、柴油生产塑料等,企业认为不是对外销售而不纳税,而税法规定纳税人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要缴纳消费税。对于这个问题主要通过自制半成品账户及生产成本账户进行稽查。如果企业在移送时作这样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自制半成品
就可能未缴纳消费税。在移送使用时,如缴纳了消费税,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贷:自制半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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