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生产的烟类产品,其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降低烟类产品的等级,采用较低税率以偷逃税款的现象。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如将卷烟用于赠送、广告、招待和发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是否按规定纳税,计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3.纳税人以各种方式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卷烟是否纳税,税基是如何确定的。
5.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可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烟丝的消费税。纳税税款抵扣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抵扣的现象。
6.是否存在成立独立的销售公司进行避税的情况。
7.稽查纳税人最低计税价格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