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决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激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这些政策包括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优惠;对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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