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扶持,减轻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4月1日,南宁市地税局向社会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南宁市将推行四大税收优惠政策。据悉,此项政策将惠及返乡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人员。
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有优惠
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农民工进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为返乡农民工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并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另外,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部分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率下调
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南宁市范围内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分别从原来的1.5%、2%、1.6%下调为1%;将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2%下调为1.4%。
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获调整
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另外,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北部湾经济区税收减免有新规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北部湾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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