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在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将暂按原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暂行收费标准将低于原先两部门分别登记的总费用标准。具体详见我市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暂行)。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暂行)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土地登记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元/宗
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计价格[2002]173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财综[2015]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2014年1月-2018年12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对于其他经批准免收可减半征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自收自支单位
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差额管理事业单位
25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用于生产经营的城镇私房
5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
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房屋登记费
住房
80元/件
苏价服〔2008〕167号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住房
5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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